【核心提示】

 

一個年僅十四歲的孩子,住校期間,睡夢中于深夜一點鐘左右從雙人床的上鋪上不慎摔下,造成顱腦外傷、右額硬膜外血腫、右側額竇積血、右額軟組織挫傷、右眼鈍挫傷、右側顏面部軟組織擦挫傷、左橈骨遠端骨折及123牙冠折損等,共花費各種醫療費用近13000元,其所在學校在支付了3000余元的費用后就拒絕再行支付,雙方由此而產生糾紛。

 

【案情回放】

 

夢中囈語從床上摔下    治療費用應由誰承擔? 

 

吳明系某中學的住宿學生。200793日夜間1點鐘左右,熟睡中因翻身摔落床下,致其受傷。天亮后,學校即將吳明送至其學校附近的村衛生室進行救治。200794,因傷情較為嚴重,吳明被送往某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5天。經診斷為顱腦外傷、右額硬膜外血腫、右側額竇積血、右額軟組織挫傷、右眼鈍挫傷、右側顏面部軟組織擦挫傷、左橈骨遠端骨折及123牙冠折損等,共計支付醫療費12686.68元。吳明住院期間,某中學二次支付醫藥費3300元。2007929,吳明傷情好轉出院。

 

吳明在住校期間所使用的床鋪是上下鋪,吳明住的是上鋪,該床鋪的護欄位于床鋪的兩頭,床鋪的安全欄板高度為180mm,系某中學提供。吳明受傷住院后,其原來所住的床鋪已經某中學移動。

 

【爭議焦點】

 

學校是否存在過錯?對這個孩子因治療而支出的費用是否應當賠償?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還是部分的賠償責任?

 

原告吳明及其代理人認為,原告是被告某中學的住宿學生,住校期間睡在被告提供的有設計瑕疵的上下二層雙人床上,熟睡中因翻身摔落床下,致使嚴重受傷。被告雖然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二次支付醫療費3300元,但是卻對原告受傷住院期間的其他費用及相關的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近15000元則不愿支付。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被告應當對自己為原告提供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床鋪給原告造成的傷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被告某中學則認為,原告是我校的住校學生,在睡夢中摔落床下,其未有及時向學校報告,摔傷后第二天才告訴班主任。我們知道后在及時將吳明送往村衛生室進行治療的同時,也通知了他的家長。在轉往市醫院治療期間,我校兩次為吳明支付醫療費3300元。吳明所使用的床鋪確實是我校提供的,但床鋪的類型是他自己選擇的,況且該床鋪是按照標準制作的,不存在任何的設計瑕疵。另外,我們學校在管理過程中也不存在任何的過錯,學習之所以為吳明墊付部分醫療費用,也是出于一種人道主義,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于庭前、庭中、庭后先后數次進行調解,由于雙方分歧太大而未有形成一致意見。

 

法院認為,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校有義務并應當提供符合安全和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在本案中,原告吳明受到傷害后,雖然被告某中學對原告在校期間受傷住院的事實予以認可,但由于被告提供給原告的床鋪尺寸不符合國家標準,又在事故發生后將致使原告吳明受傷的床鋪挪動,導致法院無法確認吳明受傷時所住床鋪的確切尺寸,因此,被告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即便是根據被告提供給法院的由其自行繪制的床鋪的草圖規格,該床鋪的安全欄板高度僅為180mm,也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因而,被告提供給原告住宿的床鋪在設計尺寸上明顯存在瑕疵,因此導致原告吳明在睡夢中從床鋪上摔下受傷,被告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吳明在訴訟中,未有就自已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能夠證明給其造成傷害的床鋪是何種類型,也是本院無法確定床鋪確切尺寸的一個因素之一。另外,吳明作為一個年滿十四周歲的學生,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也應當對與其年齡相適用的一些事情能夠預見,對在睡覺時對自己囈語翻身所造成的自身傷害,未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因而,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針對校園傷害專門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等規定,判決被告某中學賠償原告吳明所有損失的80%。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沒有上訴,被告也依照判決履行了自己應當支付給原告的賠償款。

 

【對話法官】

 

記者:這起校園傷害案件,作為被告的某中學到底存在什么過錯?

 

法官:在這起案件中,被告某中學有兩點過錯,一是給學生提供的床鋪不符合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家具(床類)主要尺寸》中規定的床鋪標準為:放置床墊的床鋪安全欄板高度要大于或等于380mm,不放置床墊的床鋪安全欄板高度要大于或等于200mm,而被告某中學為原告提供的床鋪安全欄板高度才180mm。二是被告在吳明住院治療期間,擅自挪動更換了吳明在發生傷害時所使用的床鋪,導致法院無法確定給原告造成傷害的床鋪的確切尺寸。

 

記者:法院判決被告對原告的各項費用總額承擔80%的依據是什么?

 

法官:法院在審理這起校園傷害案件中,除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外,還參照了教育部對校園傷害專門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同時還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的民風民俗及內心認知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作出了判決。況且學校在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間,有義務并且應當提供符合安全和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同時還應當加強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及時采取防護、警示措施,或是進行維修和更換,對其校舍、場地、生活設施、教學設施等還負有管理責任,對因此給人身造成傷害的學生,還應當及時的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