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兄妹間理應互相扶助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4-07 瀏覽次數:688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扶養關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王春、王夏、王秋、王冬每人從判決書生效的下個月起每月各支付原告王芳生活費50元,各承擔原告王芳五分之一的醫藥費。
王春、王夏、王秋、王冬及監護人王復均系王芳的兄、姐,王芳系患有智力障礙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親分別于早年病故。王芳自母親去世后一直由其未婚的哥哥王復扶養生活至今。近年來,王復因患有癌癥,扶養王芳有一定的困難,故要求其余兄妹共同承擔扶養義務。另外,自2005年起,民政部門每月向王芳發放生活保障金40元。由于兄妹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于2010年3月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父母已病故十多年,原告一直由哥哥王復予以照顧扶養,這種兄妹間無名利性質的扶助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良好體現。現因王復身體原因對原告的扶養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雖民政部門給予原告一定的補助,但按目前的社會生活水平,原告的生活顯然得不到保障。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確定了家庭成員間應敬老愛幼、互相幫助,法院從弘揚社會良好風氣及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考慮,在社會保障機制未盡完善的情況下,由四被告對原告的生活給予適當的經濟資助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