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審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被告馮某與被告高某原系夫妻,20083月兩人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馮某經手所借債務由其個人償還。馮某在200710月、11月間向案外人陳某借款11萬元,約定在2008211償還。由于到期未還,陳某將二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高某以借款系馮某個人債務為由,要求馮某個人承擔。

 

承辦法官審理后認為,此借款發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亦未明確約定系馮某個人債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不因離婚而免除高某的清償義務。所以,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馮某與高某共同償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