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使用銀行貸款 償還本息責任難免
作者:包永明 季光 發布時間:2010-04-06 瀏覽次數:767
近日,太倉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被告向原告銀行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
被告于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銀行依約發放了借款,被告理應按約及時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即使被告沒有按照約定使用借款,也是自己的違約行為,借款合同并未約定銀行在發放貸款后有監管借款用途的義務,且實踐中銀行也難以監管到借款的實際用途,因此被告的答辯理由不予采納,被告償還借款利息及罰息的責任不能因此免除。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