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董慶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087月,射陽縣海通鎮射北村農民董慶明和妻子楊某協議離婚,但兩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1221,在董慶明的要求下,楊某同意和董慶明在22日去辦理復婚手續。22日早,董慶明在射陽縣海通鎮菜場買菜時想,如果今天不能和楊某復婚,就和楊某同歸于盡。后董慶明買了兩包老鼠藥放在褲子口袋內回到家中。到家后楊某不同意和董慶明復婚,董慶明拿斧頭威嚇楊某說,如果不同意復婚就同歸于盡。后楊某同意和其復婚。中午在楊某父母家中,楊某再次不同意復婚,董慶明在楊某父母家喝過酒后回到家中,想到為復婚的事情楊某三番五次騙其,覺得活著沒有意義,就想與楊某同歸于盡,于是董慶明拿了把菜刀插在腰間開摩托車去楊某父母家。開至海通鎮溝浜村2組顧某家門前時,董慶明與楊某母女相遇,董慶明用摩托車將楊某母女撞倒在地,董慶明問楊某同不同其復婚,楊某不同意復婚。董慶明從腰間將菜刀拔出朝楊某頭上砍了兩刀,致楊某受傷。董慶明見楊某頭部血流不止,估計其活不成了,于是從褲子口袋里面掏出老鼠藥服藥自殺,后經醫院搶救脫離危險。經射陽縣公安局法醫鑒定:楊某頭部損傷構成輕傷。

 

案發后,被告人董慶明賠償被害人楊某醫藥費用等損失7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慶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處罰。被告人董慶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董慶明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有一定悔罪表現,且取得受害人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