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孩小玉去年遭遇一場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小玉將肇事司機王某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江陰市人民法院。法庭上,王某和保險公司對小玉提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等費用沒有異議,但是對小玉提出的“誤工費”卻爭議頗大。原來,小玉兩年前發生交通事故時,才15周歲,是一名“童工”。

 

19941月出生的小玉是安徽省臨泉縣人,由于家中貧困,小玉很早就輟學了,20086月,小玉在老鄉的介紹下,來到江陰一家紡織廠工作,由于小玉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該紡織廠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20096月,小玉正坐著同事的電動車回家時,突然被后面駛來的一輛小轎車撞倒,小玉與同事跌地受傷,由于傷勢較重,小玉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后經評定,小玉傷勢為十級傷殘。而根據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轎車駕駛人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玉同事負次要責任,小玉不負事故責任。

 

小玉出院后,向肇事司機王某和保險公司索賠,三方對賠償方式難以達成一致,2010年初,小玉將王某和保險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提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5000余元的賠償請求。其中,小玉提出誤工費應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算,遭到了兩被告的反對,保險公司提出,小玉發生交通事故之日還未滿16周歲,她的勞動合同是非法的。

 

江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小玉僅15周歲,尚未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故其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小玉的實際誤工費應從其年滿16周歲后起算,經過綜合計算小玉的各項費用,判決由王某及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小玉各項費用51000余元。

 

【法官說法】

 

《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除非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了審批手續后。而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此,十六周歲以下的公民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的合格主體,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