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丈夫”同居了13年,兒子已經12歲,卻沒想到“丈夫”竟與別的女人登記結婚,不但讓“合法妻子”登堂入室,而且還對自己實施暴力。330,遭遇變故的女士來到江陰法院,試圖狀告自己的“丈夫”犯重婚罪,但是接待法官在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后,不得不遺憾地告訴女士“起訴離婚不成立”,原因是女士與“丈夫”沒有領取結婚證。

 

現年35歲的女士是江陰某鄉鎮的一名普通農村婦女,1997年與“丈夫”戀愛同居,按當地風俗辦理了結婚酒,但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第二年,女士就生育了一個兒子,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之后“丈夫”和朋友做起了纜線生意,女士則在家一心相夫教子,成了“丈夫”背后的女人。然而,讓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夫妻”倆恩愛過了13年后,“丈夫”竟然出軌,成了別人的合法丈夫,自己反而成了不合法的妻子。原來,女士的丈夫偷偷在外面和別的女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女士和“丈夫”在一起生活13年僅是同居關系。

 

“丈夫”把“合法妻子”帶回家,試圖趕走女士,而當女士提出要分割“丈夫”的百萬財產時,“丈夫”的存款已經被全部轉移,女士在家中大吵大鬧,在爭執過程中,狠心的“丈夫”竟用刀刺向李女士的大腿。在身心飽受摧殘后,可憐的女士來到江陰法院,試圖起訴“丈夫”犯重婚罪,可是法官不得不告知女士,按照法律規定,199421之前同居的可以屬于事實婚姻,但女士和“丈夫”是199421之后同居的,因此在法律上只屬于同居關系,因此起訴“丈夫”重婚是不成立的。

 

法官幫女士分析,由于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女士想拿回屬于自己的財產就必須舉證“丈夫”的財產是共同勞動所得,而目前對方已經將資產轉移,因此此舉十分困難。法官在看到女士腿部的刀傷后,建議女士去醫院做傷害鑒定,再拿鑒定報告到法院進行“刑事自訴”,即不通過公安,直接向法院起訴“丈夫”故意傷害,另外,法官也提醒女士可以向婦聯尋求幫助。

女士在離開法院之前表示,因不懂法律,自己糊涂地過了這十幾年,也毀了自己的前半生,后半生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199421之前同居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后同居的,只能屬于同居關系。女士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但她不幸的主要原因就是同居而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法官提醒戀人,同居不領取結婚證,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所謂“刑事自訴”是指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范圍:(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一般包括: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