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孫某返還與原告葛某彩禮10040元,還要返還原告葛某所有物品,但手機一只不再返還。

 

孫某經媒人方某介紹,認識了在上海打工的葛某,兩人一見鐘情。20091118,葛某按農村風俗由介紹人經手送給孫某彩禮12800元,手機一只、皮箱子一只、羊毛毯一條、枕巾一對、羊毛衫一件、襪子兩雙,金戒指一只、金項鏈一條。孫某同日按農村風俗給孫某壓歲錢2760元。在相互的交往中,因感覺性格有差異,無共同語言,故葛某向孫某提出解除雙方的戀愛關系,并要求退還全部財物,但孫某以彩禮數目不符,只收到2800元為由拒絕退還禮金。另外孫某在手機使用過程中不慎丟失了手機,但葛某堅決要求孫某賠償。雙方,葛某遂于20103月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原、被告有選擇異性談戀愛的權利。原告為談戀愛而按農村風俗給付的彩禮依法可以要求返還。原告通過介紹人送給被告現金12800元,有該介紹人的證言予以證實,亦有被告按農村風俗退還給原告2760元的現金予以印證,且符合當前的農村風俗的慣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稱只收到2800元的理由,與介紹人的證言相矛盾,也與退給原告2760元的農村風俗中的習慣做法不相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送給被告的手機,因被告在使用中已遺失,本院酌定不再返還。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