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六年的租房合同,履行一年后,租房人提出退租并交還鑰匙。房主收房后出具了收條,不久之后又重新對該房進行裝修。近日,該房主向南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賠償違約金、裝修費等31200元。經審理,法院判決租房人賠償裝修損失人民幣4500元。

 

鄧偉杰與倪玲是夫妻,兩人用積攢多年的儲蓄在無錫某處買了棟房子并進行裝修,經過考慮,兩人將這房用于出租。20089月,鄧夫妻與50多歲的胡愛靈通過某不動產網絡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房屋出租給胡使用,租賃期限為20089172014917。合同還約定,胡在租期內不得擅自退租,否則按總租金的15%支付違約金,胡另付4500元作押金,保證善意使用房屋。合同簽訂后,雙方未對房屋內的裝修及設施進行固定、確認。2009918,胡愛靈因身體原因無法繼續承租,遂將房屋退還給鄧夫妻。夫妻倆出具了收條,表示已收到胡退還的水、電、氣卡及鑰匙。200911月,鄧夫妻與某裝飾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對房屋進行了維修,共花費5600元。不久后,夫妻倆將胡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被告只租一年就解約,且在租房期內對房屋的不合理使用導致多處損壞,應賠償違約金、裝修費等共計31200元。被告辯稱,自己并沒有損壞房內設施,且退房時雙方也沒有爭議。法院在核實雙方證據的基礎上作出判決,由胡愛靈賠償鄧偉杰、倪玲裝修、設施損失人民幣4500元,該款以押金作抵銷。(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點評:本案的關鍵是房西返還房屋時房東出具的那張交接收條。該收條是房東對房西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的默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房東出租房屋附隨比較有價值的家具、裝修時,雙方應對家具、裝修的狀況進行固定;房屋返還有不合理損毀時,應再次固定,在損失價值確定前,都不宜急于重新裝修或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