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租賃變一年 房東收房后訴賠裝修費
作者:陸芳芳 如山 發布時間:2010-03-31 瀏覽次數:828
原本是六年的租房合同,履行一年后,租房人提出退租并交還鑰匙。房主收房后出具了收條,不久之后又重新對該房進行裝修。近日,該房主向南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賠償違約金、裝修費等31200元。經審理,法院判決租房人賠償裝修損失人民幣4500元。
鄧偉杰與倪玲是夫妻,兩人用積攢多年的儲蓄在無錫某處買了棟房子并進行裝修,經過考慮,兩人將這房用于出租。2008年9月,鄧夫妻與50多歲的胡愛靈通過某不動產網絡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房屋出租給胡使用,租賃期限為
原告訴稱被告只租一年就解約,且在租房期內對房屋的不合理使用導致多處損壞,應賠償違約金、裝修費等共計31200元。被告辯稱,自己并沒有損壞房內設施,且退房時雙方也沒有爭議。法院在核實雙方證據的基礎上作出判決,由胡愛靈賠償鄧偉杰、倪玲裝修、設施損失人民幣4500元,該款以押金作抵銷。(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點評:本案的關鍵是房西返還房屋時房東出具的那張交接收條。該收條是房東對房西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的默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房東出租房屋附隨比較有價值的家具、裝修時,雙方應對家具、裝修的狀況進行固定;房屋返還有不合理損毀時,應再次固定,在損失價值確定前,都不宜急于重新裝修或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