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用房子做抵押,現在借款如數還清,但房子上卻還設立著抵押登記,無法消除。陳某直呼倒霉,無奈之余,只能上法院解決。

 

2009927,陳某向李某出具借條一張,確認借款17萬。同日,其將自有的一套房屋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并在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一年后,陳某如數歸還借款,李某向其出具了一張收條,載明:“今收到陳某還款人民幣壹拾柒萬元正”。錢還了,陳某以為自己的房子也應順理成章地“物歸原主了,卻沒料到李某拒不協助其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陳某只能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立即協助自己辦理注銷手續。開庭那天,李某也沒有出現在法庭上,法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現李某對陳某享有的債權因借款已還而消滅,故李某基于債權對房屋享有的抵押權也隨之消滅。陳某要求李某協助其辦理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協助陳某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用房屋作抵押借貸并不少見,但還了錢卻等不來抵押權人協助辦理注銷,最后鬧上法庭的,倒真是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