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某汽車修理部老板張某,在汽車修理過程中,將修車用電瓶遺留在車上,后未經車主同意,私自打開他人車門,取走電瓶,被車主多次敲詐。近日,金壇法院審結這起敲詐勒索案件。

 

20093月某日,李某將一輛桑塔納轎車送到張某經營的汽修部修理,車修好后,張某不慎將一修車用的電瓶遺留在轎車內。李某將轎車取走后,張某未經其同意,私自打開李某車門取走電瓶。

 

“不經我同意就把我車門打開,太不像話了,我想趁機跟他‘敲’點錢”,當晚,李某遂與其朋友韓某、錢某找到張某,以車內少了三十萬元欠條為借口,采用言語威脅的方法,逼迫張某同意賠償6000元,并從張某處拿走2000元。韓某和錢某各分得500元,其余被李某所得。幾天后,李某又從張某處拿走4000元錢。

 

20094月初,李某又伙同葛某、林某(另案處理)到張某家,再次以言語威脅、暴力等方式從張某處索得2000元錢和硬中華香煙1條。

 

案發后,韓某、錢某主動到金壇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各退出人民幣3000元。

 

金壇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韓某、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挾等方法強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韓某、錢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韓某、錢某在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韓某拘役一個月,錢某拘役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