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寧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數年前被告人朱某擅自從市場上購得白色粉末狀物和白色片狀物,放在家中配制鼠藥出售。2009112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在阜寧縣陳集鎮出售鼠藥時,被阜寧縣公安局工作人員當場查獲,并在現場和被告人朱某家中繳獲白色粉末狀物、白色片狀物、大米、山芋、液體等餌料4980。經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上述物品中含有氟乙酸鈉毒害性物質。

 

阜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非法買賣、儲存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在案發后能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