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許某某,男,1993年2月1日生,交通肇事時尚未滿18歲。

 

法院審理查明:20105261505許,許某某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瓶三輪車,在無錫市梁溪路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王巷公交站臺前,碰撞在梁溪路由西向東由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王某某跌地受傷,車輛損壞。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濱湖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某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瓶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靠道路右側通行,事發后移動車輛未標明位置,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許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不負事故的責任。王某某受傷后在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35769.14元,王某某的電動車損壞,經評估,車輛損失為585元。

 

另查明,張某系電瓶三輪車的車主。許某某系張某的雇工,每月工資1000元。事故發生時,許某某為張某經營的批發部送啤酒。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對王某某主

張的醫療費、車輛損失費均有相關證據證實,應予確認。許某某雖未滿18周歲,但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許某某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作為許某某的雇主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屬于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王某某主張的醫療費中有3430元系張某支付,應予扣除,故張某還應賠償32924.14元;許某某對張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釋法: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審判實踐中對于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待,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本案中的被告許某某,雖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交通肇事后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