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擔責 完全行為能力說了算
作者:薛云 發布時間:2011-01-12 瀏覽次數:637
近日,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許某某,男,
法院審理查明:
另查明,張某系電瓶三輪車的車主。許某某系張某的雇工,每月工資1000元。事故發生時,許某某為張某經營的批發部送啤酒。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對王某某主
張的醫療費、車輛損失費均有相關證據證實,應予確認。許某某雖未滿18周歲,但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許某某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作為許某某的雇主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屬于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王某某主張的醫療費中有3430元系張某支付,應予扣除,故張某還應賠償32924.14元;許某某對張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釋法: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審判實踐中對于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待,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本案中的被告許某某,雖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交通肇事后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