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小戴的手機在短時間內響了兩次,手機上均顯示透支卡消費的信息。這個透支卡前段時間就已經丟了,現在居然消費了兩千多塊錢?小戴覺察不對勁,于是,向警方報了案。派出所經調取銀行刷卡回執技術認定,徐某在當天刷卡現場。經詢問徐某確定犯罪嫌疑人為曹某。曹某被詢問后如實道述了犯罪事實。

 

20096月,曹某乘宿舍無人之機,先后2次竊得同宿舍小畢800元及身份證等物。在第二學期開學不久的一天,曹某又竊得同宿舍小戴錢包1只,內有100元、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如果我開通卡的話,一定不會懷疑到我只會懷疑是小偷”,曹某竊喜。于是,他用小戴的生日開通了信用卡。一周后,曹某帶老鄉徐某到市區逛街時,懷揣著那個信用卡。花別人的錢一點不覺得心疼,曹某覺得刷卡的感覺真“爽”,先后為女友買了部手機,給自己買了個耐克挎包,總共消費2693元。可他在“瀟灑”刷卡之際萬萬沒有想到小戴的手機上已經收到了消費信息。

 

據悉,案發后,曹某的家屬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法院認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并使用竊得的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其家屬已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曹某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判決曹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在校學生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物品,不要隨意擺放,避免發生財務被盜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