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匯票因曾被他人背書托付,匯票持有人無法自行取得匯票款。經與背書人協調,款項如數到賬,是非卻又由此而生。雙方都堅持認為,匯票款應屬于自己。那么,誰才是匯票真正的主人?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承兌匯票引起的不當得利糾紛,并判決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返還不當得利50000元。

 

在與他人經濟往來中,原告王某通過抵算債務取得一張面值50000元的承兌匯票。因該匯票曾由被告某公司背書托付,原告便請其委托銀行收款,后50000元款項由承兌行匯至該公司。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當原告王某向該公司索要該筆款項時,卻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王某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返還該款項。

 

被告某公司承認,原告所稱50000元匯票交與公司會計和該款已從銀行匯至公司賬戶是事實,但同時辯稱,該單位從未與原告發生往來,也未有過將已托收的匯票再轉讓給他人的情況,此匯票有可能是在公司保管時遺失或被盜,如原告提供出匯票從公司合法流轉至其本人的過程,則將匯票金額如數給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公司接收原告所持匯票并同意協助其向銀行承兌的事實客觀存在,在銀行已將匯票款項匯入其單位賬戶后,應為原告取得該款提供便利。另承兌匯票可自由轉讓,該公司曾在匯票上背書托付,不能成為其占有該款項的依據。原告雖未確切證明匯票從該公司流轉至其本人的全過程,但并不影響其行使匯票持有人的權利,遂作出前述判決。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