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校受傷,誰之過?
作者:朱加榮 發布時間:2010-03-30 瀏覽次數:993
四個小學的學生在課間玩耍,原告張明不慎受傷。就責任承擔發生爭議,根據學校、家長均負有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義務,法院判決監護人學校均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張明、被告湯偉、劉軒、楊躍四人系被告響水縣某小學一個班同學,均系未成年人。
響水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明與被告湯偉、劉軒、楊躍一起玩耍,在玩耍過程中致原告左膀受傷,被告湯偉、劉軒和楊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承擔。同時原告受傷發生時,原告張明與被告湯偉、劉軒和楊躍均是被告響水縣某小學的學生,且是在上學時間,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被告響水縣某小學亦應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原告張明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法定的監護責任,原告張明與他人玩耍過程中受傷,其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致使原告張明受到傷害,其應承擔一定責任。據此判決原告和四被告各承擔20%的責任。(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