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云龍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馬小虎有期徒刑二年。

 

200910月,被告人馬小虎預謀以放置爆炸裝置的手段對他人進行敲詐勒索。2009111814時許,馬小虎攜帶事先利用盜竊來的黑火藥和雷管等物品制作好的爆炸裝置,按照其計劃的方案到徐州市某歌廳包間,借消費之機將其制作的爆炸裝置放置在該包間內的沙發下。爾后馬小虎即結帳離開,并打電話給該歌廳經理項某,以在其店內放置了爆炸裝置為要挾,要求對方向其事先利用買來的假身份證辦理的建設銀行龍卡帳戶上存入人民幣75000元。之后,被告人馬小虎多次與項某電話聯系,向其索要75000元的錢款,后因公安機關將其抓獲而未得逞。

 

該院認為,被告人馬小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放置爆炸裝置并引爆的要挾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在實施敲詐勒索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并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