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互不相識的陌生人,一個拿著100萬的借條訴稱對方曾向自己借款100萬,一個一臉茫然聲稱自己從未借過這筆錢,兩人為此鬧上了江陰市人民法院,究竟誰在說謊?

 

原告:100萬元的借款合同,白紙黑字!

 

原告王啟明在江陰開了一家信息社,主要從事信貸業務,20091月份,王啟明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趙春英,趙春英跟王啟明熟識了之后,便告知王啟明她有位朋友,叫做周飛揚,最近手頭比較緊,想要找人借個100萬元,周飛揚有一套房,可以用房產證作為抵押。

 

王啟明考慮之后,覺得這個方法可行, 2009331,他從銀行取出100萬元,通知周飛揚前來信息社辦理手續,周飛揚來了之后,王啟明便將已經擬好的借款合同交由周飛揚簽字,并由自己的朋友做為見證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然后,王啟明將100萬元用2只馬夾袋裝好后親手交給了周飛揚,由于還要去行政審批中心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因此3人又一起坐車去了行政審批中心,并見到了已經在行政審批中心門口等候的趙春英。其后,4人又在行政審批中心辦理抵押手續,由行政審批中心出具了受理的回執。此時,裝有100萬元現金放在汽車的后備箱,在他們辦理完手續后,周飛揚帶走了100萬借款。幾天過后,王啟明便領到了房屋他項權證。

六個月后,王啟明向周飛揚催要借款,被其拒絕,便起訴至江陰法院。

 

被告: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分文未借!

 

被告周飛揚對自己被告上法院感到異常委屈和憤怒,他一直強調,自己根本不認識王啟明這個人,但趙春英的確是他的朋友,他是認識的,不僅認識,他還多次借錢給她,并曾將自己的房產證借給她辦理借款抵押手續。

 

周飛揚說,趙春英曾多次向他借錢,在2009年春節前,趙春英還欠自己20萬元借款,經過他多次催討,趙春英答應出去借錢,并將借來的錢還給他,但是借錢需要抵押,所以趙春英提出,可不可以借他的房屋作為抵押。周飛揚見趙春英信誓旦旦,考慮之后,便同意了。于是,2009331,他便帶著房產證趕到了行政審批中心,在中心門口,他看到了趙春英還有另外兩個陌生男人,趙春英見到他,便讓他把幾份文件簽一下,他以為是房產證抵押手續的文件,沒有細看內容便簽了字。后來,趙春英將房產證還給了周飛揚,但之后周飛揚再催要借款,趙春英便失蹤了。

 

周飛揚感到事情不對勁,就在當地媒體刊登了房屋土地證作廢的廣告,其后又向國土局申請重新頒發房屋的土地證,這才放心下來。令其沒想到的是,六個月后,王啟明找上門,要他還款100萬元,并將他告上了法院。而他這時候才想起去行政審批中心詢問,才知道自己手里的房產證是假的,并被工作人員給沒收了。

 

法官: 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明效力大于原告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有周飛揚簽字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不僅要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實。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他將100萬現金交給了被告。

此外,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個人之間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100萬元巨款的情況也較為罕見,而原告陳述,他們四人在行政審批中心辦理相關手續時,100萬現金就放在汽車后備箱,無人看管的說法,難以令人信服。

而被告周飛揚則提供了遺矢廣告、國土局重新頒發的房屋的土地證等文書,與其陳述相印證并且其陳述較為合理,因此其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因此,法官采信了周飛揚的觀點,駁回了王啟明的全部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