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萬借款合同撲朔迷離 究竟誰在說謊?
作者:浦崢 盧鳳 發布時間:2010-03-29 瀏覽次數:776
兩名互不相識的陌生人,一個拿著100萬的借條訴稱對方曾向自己借款100萬,一個一臉茫然聲稱自己從未借過這筆錢,兩人為此鬧上了江陰市人民法院,究竟誰在說謊?
原告:100萬元的借款合同,白紙黑字!
原告王啟明在江陰開了一家信息社,主要從事信貸業務,2009年1月份,王啟明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趙春英,趙春英跟王啟明熟識了之后,便告知王啟明她有位朋友,叫做周飛揚,最近手頭比較緊,想要找人借個100萬元,周飛揚有一套房,可以用房產證作為抵押。
王啟明考慮之后,覺得這個方法可行,
六個月后,王啟明向周飛揚催要借款,被其拒絕,便起訴至江陰法院。
被告: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分文未借!
被告周飛揚對自己被告上法院感到異常委屈和憤怒,他一直強調,自己根本不認識王啟明這個人,但趙春英的確是他的朋友,他是認識的,不僅認識,他還多次借錢給她,并曾將自己的房產證借給她辦理借款抵押手續。
周飛揚說,趙春英曾多次向他借錢,在2009年春節前,趙春英還欠自己20萬元借款,經過他多次催討,趙春英答應出去借錢,并將借來的錢還給他,但是借錢需要抵押,所以趙春英提出,可不可以借他的房屋作為抵押。周飛揚見趙春英信誓旦旦,考慮之后,便同意了。于是,
周飛揚感到事情不對勁,就在當地媒體刊登了房屋土地證作廢的廣告,其后又向國土局申請重新頒發房屋的土地證,這才放心下來。令其沒想到的是,六個月后,王啟明找上門,要他還款100萬元,并將他告上了法院。而他這時候才想起去行政審批中心詢問,才知道自己手里的房產證是假的,并被工作人員給沒收了。
法官: 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明效力大于原告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有周飛揚簽字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不僅要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實。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他將100萬現金交給了被告。
此外,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個人之間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100萬元巨款的情況也較為罕見,而原告陳述,他們四人在行政審批中心辦理相關手續時,100萬現金就放在汽車后備箱,無人看管的說法,難以令人信服。
而被告周飛揚則提供了遺矢廣告、國土局重新頒發的房屋的土地證等文書,與其陳述相印證并且其陳述較為合理,因此其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因此,法官采信了周飛揚的觀點,駁回了王啟明的全部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