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育起訴軍人丈夫 離婚之訴終被駁回
作者:劉金霞 劉旭晨 發布時間:2010-03-29 瀏覽次數:763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日前,大豐市人民法院依據該法律規定,審結了一起女方起訴現役軍人離婚的案件,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原告小云是一位看上去比較文靜的女子,今年33歲左右,其丈夫文濤在外省的某部隊工作,是現役軍人,二人婚后多年沒有生育子。小云在訴狀中稱,其與文濤經人介紹結婚,婚后近十年沒有生育子女,且未生育的原因主要在于男方,為此提供了醫院的相關診斷證明,此外被告一直在外地部隊工作,對原告不夠關心,雙方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請求判令離婚。
被告文濤春節后利用探親假期參加了開庭,提出雙方感情較好,且未生育子女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請求法院維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鑒于本案涉及到個人隱私,大豐法院依法進行了不公開審理。經過細致的審理以及慎重的調查后,法院認為原被告矛盾系性格差異以及缺少溝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且原告未能舉證被告對夫妻關系不睦負有重大過錯,遂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