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興法院立案庭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調解了兩起互為被告人的刑事自訴案件,促使雙方當事人言和并各自撤回起訴。
2009年9月5日下午,宜興市某農貿市場聘用管理人員韋某在菜場檢查時,看到魚販仲某沒有在自己的固定攤位上做生意,于是告之他要遵守市場秩序,不能隨意擺放,仲某聽后沒有及時調整,仍在菜場門口賣魚。于是倆人發生爭執,期間,韋某言語不當,并將仲某的魚攤掀翻,把仲某的手機、電子秤拋入水中,繼而動手打人,將仲某多處打傷。仲某之子見父親被人打傷,即上前用拳將韋某的左眼擊傷。經法醫鑒定,仲某與韋某所受的傷害均構成輕傷。由此,韋某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要求追究仲某之子的刑事責任,賠償其治療費等共計人民幣8295.7元。同時,仲某也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韋某的刑事責任,同時賠償其醫療費和財產損失等共計人民幣22996.4元。在雙方各自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久,韋某和仲某之子又發生爭執,仲某之子被韋某打傷。事后,韋某受到了公安治安拘留的處罰,并被農貿市場解聘。
對這兩起互為被告人,雙方積怨較深,矛盾易激化的刑事自訴案件,宜興法院立案庭非常重視,認為不能簡單一判了之。于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理清法律關系,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的溝通,不厭其煩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導工作,終于促使原本態度強硬,不同意調解的雙方紛紛作出讓步,同意調解,并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韋某一次性向仲某支付5000元作為賠償,雙方各自撤回了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