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小兒治病雖隨母姓 老父拒付醫療費于法無據
作者:朱煥東 張軍 發布時間:2010-03-29 瀏覽次數:693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撫育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王某應承擔更多的醫療費用。
法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被告雖按判決書履行了給付撫育費的義務,但現由于原告患病,急需治療,原定撫育費顯然無法滿足原告的治療需要,同時,由于原告母親經濟較為困難,故相對原告母親而言,被告應承擔更多的醫療費用。雖然原告母親未經被告同意讓原告使用了另一姓名,行為欠妥,但被告不能以此來否認原告治病這一事實,被告不承認原告使用另一姓名所花的醫療費用無法律依據。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