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撫育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王某應承擔更多的醫療費用。

 

200557,王某與陳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年僅2歲的兒子隨母親生活,王某每月給付撫育費130元。自2008年起,兒子患病毒性心肌炎,去醫院進行了治療。2009218,兒子舊病復發,去啟東市人民醫院、上海長海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5195.69元,其中500元由王某支付,其余由母親借款支付。兒子在戶口登記上的姓名為王某某,在學校的名字叫陳某某,其在醫院治療過程中使用了陳某某這一名字,故醫療費票據上的姓名是陳某某。王某據此以兒子在醫院治療過程中隨母姓為由,拒絕負擔醫療費。由于母親陳某也長期患病,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無力繼續支付小兒醫療費,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被告雖按判決書履行了給付撫育費的義務,但現由于原告患病,急需治療,原定撫育費顯然無法滿足原告的治療需要,同時,由于原告母親經濟較為困難,故相對原告母親而言,被告應承擔更多的醫療費用。雖然原告母親未經被告同意讓原告使用了另一姓名,行為欠妥,但被告不能以此來否認原告治病這一事實,被告不承認原告使用另一姓名所花的醫療費用無法律依據。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