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合鄉并村,撤鄉并鎮以及農村稅費改革特別是取消農業稅以來,村委會的服務職能加強而權力開始弱化,治理村莊呈現功能弱化的趨勢,對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

 

一、現象特點

 

1、農村調解工作缺乏動力。法院在推動委托調解、協助調解、特邀調解員調解等形式調解時,需要依靠村級組織的推動,由于人員法律素養不高、經費保障不足和缺乏激勵機制等原因,同時村組織認為協助調解非法定職責,調解積極性不高,在達成的部分調解中,協議質量不高,效果不理想,甚至激化矛盾。

 

2、保全、執行協助不到位。由于村鎮企業對于鄉村的經濟貢獻較大,村委會對其的依賴性較強;農村是熟人社會,村民之間有著相互保護的意識,上述兩種原因導致村委會不愿意協助法院執行,幫助隱瞞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變相阻礙法院正常執行程序。

 

3、涉村委會糾紛增多。除傳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外,拆遷補償糾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糾紛開始涌向法院。有些村委會為增加收入,出租村委會房產等集體所有的資產,向外出借貸款等引起糾紛增多。另外村委在農村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中產生的債務,也易引發糾紛。

 

4、留置送達見證難。民事訴訟法規定留置送達,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實務繁多,農村基層組織由于經費不足,規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村干部沒有時間或不愿意到場作見證人。由于村干部權力衰落,群眾對村干部的言行有拒斥心理,村干部到場見證壓力很大,容易形成新的沖突。

 

二、對策建議。

 

1、更新觀念。新農村建設推進農村社區建設,法院工作觀念也應該跟上基層形勢的變化,謹慎處理涉及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辦案的同時注意尊重鄉規民約,積極爭取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上級指導機關當地鄉鎮政府的支持,防止出現群體性糾紛和示范效應,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2、落實調解激勵和保障機制。法院積極爭取地方財政經費支持,完善獎勵機制,調動農村基層組織調解的積極性。加強法院與基層組織的協調、溝通與培訓,提高調解員業務能力和調解協議質量。

 

3、完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大多建議取消留置送達見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邀請的人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在送達回證上記明被邀請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可以推廣至普通程序,取消留置送達的見證制度是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