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盱眙法院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不斷增多,據統計,近三年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合計56件,其中200716件、200817件、200911128件。經審理調解結案25件、撤訴15件、判決21件,涉案件標的額86萬余元。盱眙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專項調查分析。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所做的事先約定,俗稱為“訂婚”。訂婚時,男方根據女方的意愿,給女方一定數量的財物,稱為“彩禮”。婚約財產糾紛是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產生矛盾,因解除婚約關系而引起的。因婚約引起的財物糾紛如解決不好,矛盾容易激化,影響安定團結。因此,法院應謹慎、妥善處理此類糾紛,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前提下更要強調靈活性,盡量用和解的手段來解決糾紛雙方的矛盾與對抗,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是出生人口性別比例嚴重失衡,男性擇偶出現擁擠。農村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我國從七十年代末開始施行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第一個孩子是女孩子的情況下,一般農村家庭都要了二孩。從九十年代開始,由于B超技術的應用開始出現一孩男孩比例升高現象,到了九十年代末本世紀初,這一比例已經到了非常危險的地步。由于農村結婚年齡偏小,目前八十年代初期出生的人已經開始進入婚育年齡,人口性別比例失調必然導致擇偶擁擠,女方家庭具備了講條件的可能。二是農村教育發展較為緩慢,年輕人受教育的廣度、深度不夠。教育是破除迷信,走向文明最有效的方法。教育能使人明理,知孝悌。目前農村教育資源十分希缺,九年義務教育在很多農村地區尚未普及。直到2003年,國家開始減免農村中小學階段的學雜費,完成初中教育的學生才開始上升。而女孩受教育的權利更讓人擔憂,許多女孩子因為要供家中男孩上學而中途退學。教育的缺失,使得封建思想在農村難以破除,年輕人無法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一些年輕女孩過于重視物質享受,盲目地跟風攀比。盱眙法院近三年審結的61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農村居民的52件、當事人為城鎮居民的僅9件。三是農村結婚高彩禮,高花費的風氣已經形成并且相當普遍。一種風氣形成之后不會迅速的消失,許多人都已經默認了這種花費的“合理性”。給兒子娶媳婦,錢花在子女身上父母都舍得,再窮不能窮孩子,父母只能咬緊牙關了。女方家庭乘女兒出嫁之機索要一筆彩禮以備家中兒子娶親時用。互相攀比追求物質享受,換親、轉親、買賣婚姻者增多、推動著索要彩禮之風愈演愈烈。四是騙取財物。有的父母拿女兒當商品,今天和甲訂婚,明天又和乙訂婚,以婚姻騙取財物;有的女青年以戀愛為名,騙取索要錢財,對此應責令退賠錢財,構成詐騙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越來越重的“彩禮”,已經把不少農村家庭壓得喘不過氣來。由于婚姻與金錢掛鉤,感情基礎則被放在了第二位,這就造成了雙方家庭在交往過程中糾紛矛盾不斷,這造成了一些家庭婚后不合,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甚至發生一些騙婚的違法現象,由于婚約不具備法律效力,這其中的禮尚往來舉證困難。許多案件發生以后得不到合適的解決辦法。

 

二、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庭審旁聽人員眾多,雙方矛盾易激化。訴訟雙方的親朋好友及媒人等都到法庭旁聽或作證,有的旁聽人員未經法庭許可擅自搶話插言,互相爭吵謾罵,擾亂法庭秩序;有的甚至在休庭或閉庭后與對方當事人及家屬發生圍攻、毆斗,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只能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二是女方多以男方先提出解除婚約為由拒不同意返還錢物。農村群眾往往認為,女方先提出退婚的則退錢,男方先提出退婚的則不退錢。導致在訴訟過程中,男女雙方都會在圍繞誰先提出解除婚約上爭辯不休。有的女青年明明想解除與對方的戀愛關系,但自己偏不提出來,往往通過向男方索要更多的錢物或刁難對方等方式讓男方提出中止婚約關系,以達到不退錢的目的;有的男青年提出與女方解除婚約關系,在訴訟過程中女方則往往以“不是自己先提出來的、自己系受害者”為由拒不同意返還收受男方的錢物。三是未婚同居的,女方不同意返還彩禮。有的青年男女訂婚后不久就同居,有的甚至懷孕、流產,一旦發生糾紛,矛盾就更加尖銳。有的女青年在庭審期間啼哭吵鬧,拒不同意返還財物,甚至指控對方強奸,要求對方賠償巨額青春損失費、名譽損失費等。四是彩禮數額大,但舉證難。61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涉案標的額86萬余元,平均每件案件標的額近14000元。有些青年男女訂婚時講排場,擺闊氣,花費大,購物多,但并沒有收集和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男方往往舉證困難,女方往往承認或不全部承認,媒人則因害怕得罪一方而不出庭作證,或者因偏袒一方而作偽證,致使矛盾激化。15件以撤訴方式結案案件中,原告以證據不足為由撤訴的6;以判決方式結案的21件中,有15件因證據不充分,原告的訴訟請求只有部分得到支持。五、被告為女方及女方父母的較多。由于彩禮較多由女方父母收取,起訴后女方以未收到彩禮為由進行抗辯,原告只有追加女方父母為共同被告,要求女方及其女方父母共同返還彩禮。盱眙法院近三年受理的61件案件中有37件被告是女方及其父母,占案件數的60.7%。六、案件調解難度大,往往原告方作出較大讓步才能達成調解協議。由于上面提到因素,再加上當事人之間好爭面子的心理,增加了案件的調解難度,有的當事人不愿接受調解,要求依法判決。法院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進行審理和裁判后,雖然判決正確、合法,但有的當事人因舉證不能導致判決結果比起訴的數額少或因嫌返還數額多等原因而對判決不滿,遺留了不穩定因素。

 

三、對策建議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發生,反映出一些社會不健康因素,它影響了婚姻家庭的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會矛盾,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我們提出的對策包括:一是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民法制意識。要加大對《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人們明白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讓人們由被動地接受法律約束變為主動地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二是大力加強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提倡移風易俗,婚事簡辦。運用社會輿論力量,加大宣傳力度,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案例及時予以曝光,宣傳、表揚好的典型和事跡,從而讓廣大青年人自省、自勵、自警、自強。三是加強社會干預力量。基層組織、調解委員會、婦聯、民政、司法等部門要聯手合作,提倡優良的婚姻道德風尚,健全民間調解網絡,將矛盾和糾紛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四是把好案件審理關,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依法處理,不枉不縱。人民法院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后,要注重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和倫理道德教育,讓他們自己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促使他們主動履行義務;同時,通過依法公開審理和公正裁判,以案講法,擴大辦案效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