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錢什么都不顧,竟敢私自制造、買賣炸藥一噸多、雷管六千余枚。日前,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對劉某以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雇傭人員,在銅山縣柳新鎮一空房子內非法制造炸藥27袋,共計1161公斤,后將該炸藥藏匿于該鎮某養殖場內。同年10月間,被告人劉某先后三次從他人處購買自制雷管6620枚,后將以上雷管出售給了山東省鄒城市王某并從中獲利。200811月至20097月間,被告人劉某從山東濟寧人王某處購得了自制雷管及導火索等爆炸物品,并將其中的自制雷管400枚出售給徐州經濟開發區大黃山鎮的夏某,其中的自制雷管100余枚、導火索150余米出售給了銅山縣茅村鎮的薛某,被告人劉某通過以上的買賣行為從中獲利。2008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劉某在其家中及家門口柴草堆中藏匿了未出售的雷管共計1460枚。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制造、買賣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鑒于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