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中院徐法官,今后我們要盡釋前嫌,在經營中繼續成為友好的合作伙伴!”近日,一起隱藏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之下的“案中案”,經南通中院徐錦平法官的不懈努力,二審最終以握手言和方式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原告南通某燃料公司與被告海門某公司是有著近十年合作關系的貿易伙伴,南通某燃料公司長期負責海門公司的煤炭供應,前幾年雙方信譽紀錄良好,然而近三年來被告公司向原告累計購買了351萬余元的煤炭,且已支付近334萬煤炭款,還有17萬余元的煤炭款,被告一直以已經和原告錢貨兩清為由遲遲不愿給付。無奈之下,原告南通某燃料公司一紙訴諸法庭,請求判決被告立即給付,在訴求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后,被告不服,又上訴到二審法院,請求依法改判。

 

因此案原告方一審勝訴,二審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庭審中,就煤款的具體數額及舉證責任問題,雙方劍拔弩張,辯論激烈,互不相讓,一點不顧及十年的合作情誼。然而法庭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不經意的一句“不是我沒錢,我就是不愿給,我老婆被你們撞傷了,難道就這樣算了嗎?”的表白,引起了該案承辦法官徐錦平的注意,她覺得該案背后似乎還另有隱情,當即果斷宣布休庭。

 

經庭外調查了解,徐法官得知,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煤款本身,而是三年前發生的一起意外事故:海門公司負責人殷某的妻子在途經原告公司工地時,被工地上的挖煤車嚴重刮傷,先后花去醫療費用數萬元,而原告公司一直未就相關善后事宜與被告公司達成一致意見,所以被告公司負責人殷某對此積怨很深,就故意拖著遲遲不與其結清煤款。

 

在詳細了解該案來龍去脈后,具有豐富民事審判經驗的徐法官覺得,如果此案簡單地一判了之,昔日合作伙伴勢必從此將反目成仇,視同陌路,因此本案只有調解才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為此,徐法官一方面引導雙方當事人知曉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只有遵循“以誠為本、以和為貴、以信為先”的經營理念,才能做大做強,要用長遠發展的眼光看待未來合作的利益,另一方面根據本案實際,從有效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精心制定了調解方案。

 

經過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加之動之于情,曉之于理的協商與溝通,雙方當事人都被徐法官真心化解雙方的矛盾的執著精神所感動,表示愿意互諒互讓,最終達成如下調解協議:被告海門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某燃料公司7 萬元,同時被告公司負責人殷某之妻受傷的所有費用,不再向原告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