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質押合同無效,被告人方某和韓某對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2008109,方某經協商向陳某借款10萬元,期限7個月,按月息三分計算,到時共計本息12.1萬元,為方便起見,由方某返還0.1萬元,本息合計為12萬元。后陳某實際借給方某9.9萬元,方某當即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陳某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正(120000元),到200959號止。”韓某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條上簽字。另陳某向韓某出具承諾書一張,內容為“借到陳某人民幣壹拾貳萬壹仟元正(121000),由韓某作擔保,本人愿用38頭梅花鹿作押。”因為沒有地方放梅花鹿,雙方約定梅花鹿依然放在方某。借期屆滿后,方某只歸還陳某借款0.4萬元,陳某催要余款未果, 遂于2010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于借款本金及還款數額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雙方約定利率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對于雙方爭議的梅花鹿擔保之事,法院認為,梅花鹿系動產,應適用動產質押的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方某雖在出具的承諾書中言明用38頭梅花鹿作押,但其并未將梅花鹿交付給原告或被告許炳良,質押合同并未生效,故不管方某是向原告承諾還是向被告韓某承諾,均無法律拘束力,韓某不能因此而免除保證義務,而事實上,方某也是向韓某出具承諾書的,故該承諾書由韓某持有。因原、被告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被告韓某應對全部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