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句容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因醫方診治不符醫療常規,導致患者智能損害的醫療損害賠償案,患者王某獲賠15萬余元。

 

王某因左下腹痛一個多月,到某醫院進行了門診治療,經該醫院檢查后初步認為是血糖高,隨即給予了口服格列吡嗪緩釋片治療。三日后,王某突發性昏迷四個多小時被家人轉送至另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低血糖昏迷,但是在該院給予50%葡萄糖靜脈推注等處理后王某仍處于神志不清,中度昏迷狀態,于當日再次轉入南京某醫院進一步治療,經診斷為:低血糖癥,出院時王某仍處于昏迷狀態。回家后王某雖然蘇醒但遺有中度器質性智能損害,三級護理依賴,遂向句容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中依法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認為患方因左下腹痛就診,醫方在一次生化檢驗檢查發現空腹血糖7.06mmol/L的情況下,給予格列吡嗪緩釋片5mg一日一次口服,不符合糖尿病診療常規。患者三天后出現嚴重的低血糖昏迷與口服格列吡嗪緩釋片有因果關系,患者的腦損害后果與嚴重的低血糖昏迷直接相關。醫方的診療過失行為對患者的損害后果須承擔主要責任。故根據該醫院在此次醫療行為過程中的責任程度,以承擔70%的比例較為合理,據此判決該醫院賠償王某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1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