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泗洪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包某某管制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包某某,系泗洪縣陳圩鄉穆莊村人。200845月間,被告人包某某受王某某(另案處理)之托,先后兩次從假證制作人傅某某(另案處理)處為王某某購買空白的房屋所有權證3本,總價計人民幣300元。經鑒定,該3本房屋所有權證均系偽造。

 

法院認為,被告人包某某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鑒于被告人包某某在案發后能夠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