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處被告人李廣盛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本案所涉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發(fā)還受害人。

 

被告人李廣盛住射陽縣長蕩鎮(zhèn)長蕩居委會于2005年至2008年間,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自制“全國農村合作社云安代辦站憑證”,承諾以銀行同期利息結算為由,先后向附近群眾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計人民幣3617150元。至案發(fā)時尚有376人次共計人民幣1488150元未兌付。案發(fā)后被告人李廣盛及其家人退贓計人民幣824048.58元,被告人李廣盛并將其兩輛汽車及戒指等物品抵押給群眾折款人民幣110000元,實際造成損失人民幣554101.42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廣盛非法自制憑證,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