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約定原告林某提供棉種給被告陳某種植,收獲后,原告負責回收被告生產的棉花。但原告未全部收購被告生產的棉花。當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條(棉種款)向法院起訴時。響水縣法院陳家港法庭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去年3月份,原告林某以某農場種子公司二門市的名義與被告陳某簽訂了1份棉種繁育合同書。約定原告林某提供棉種給被告進行棉花種植、同時對被告進行業務指導等內容,當原告將棉種送給被告時,被告陳某當場付部分種子款,余下36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后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內容》,約定當棉花收獲后,原告負責收購被告生產的棉花,如果原告拒收,被告出具的欠條作廢等內容。在棉種播種后,被告發現出苗率差,即與原告林某聯系,原告林某于5月初又提供棉種讓被告補種,但情況仍不如人意,結果造成棉花減產、成熟延期。棉花收獲后,原告林某開始按照約定收購被告生產的棉花,到了11月份,原告以棉花收購時間已過為由,拒收被告的棉花。于是被告拒付剩余種子款3600元。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原告以被告欠款為由,訴至法庭要求被告還款。

 

響水縣法院陳家港法庭審理后認為,原告林某以某農場種子公司二門市名義與被告陳某簽定了1份棉種繁育合同書及補充內容。經查工商管理機關的檔案,某農場種子公司二門市根本就不存在,該合同實質是原告林某和被告陳某之間就買賣種子等達成的協議,其權利義務應由原告林某和被告陳某承擔。原告林某主張被告陳某歸還欠款3600元,因棉花出苗不齊,被告陳某進行了補種,按照農作物生長的自然規律,補種的棉花收獲時間必然相應推遲,故收花時間也應當予以相應順延,因此原告林某沒有收購被告陳某運給的棉花,應認定原告林某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收購棉花的義務,被告陳某主張的欠條應當作廢的主張,應予采信;據此駁回了原告林某的請求。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