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車進水維修費達32萬 保險公司不愿賠償
作者:李建華 吳婷 發(fā)布時間:2012-06-01 瀏覽次數(shù):631
去年8月17日,鎮(zhèn)江的陳先生駕駛新買不到兩個月的奔馳S600轎車途徑某路口時,因雷雨天降水量大,地面積水,轎車發(fā)動機進水熄火后損壞,維修花費32萬元。陳先生本還慶幸為愛車購買了不計免賠車險,保險公司會賠償車輛維修費用。誰料保險公司告訴陳先生,車輛涉水不會造成發(fā)動車損壞,是陳先生面對突發(fā)情況處理不當,造成發(fā)動機大量進水,導(dǎo)致受損擴大,且當時陳先生購買車險時,保險合同上明確指出車主在簽保險合同時已經(jīng)看過保險條款確認無誤,而保險條款載明車輛涉水保險公司免責,陳先生也在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兩份文件上都簽了名,所以保險公司最多賠償陳先生9439元。
保險公司的說法讓陳先生感覺莫名其妙,自己在購買車險時只簽過一份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從來沒有給自己看過所謂的保險條款,而自己簽保險合同時并沒有注意到“在簽保險合同時已經(jīng)看過保險條款”,也沒有人向自己做過保險條款的說明。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果的情況下,陳先生訴至丹徒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車輛維修費用。
法院通過司法鑒定得出結(jié)果,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中的兩個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保險公司沒有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陳先生進到明確說明義務(wù),故該免責條款對陳先生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保險公司所稱的車輛損壞是陳先生操作不當自行擴大造成的,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所以對陳先生的車輛損失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丹徒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先生保險理賠款32萬元。
承辦法官提醒,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級轎車已走入更多人家中。市民在給自己的愛車購買保險時除了要選擇正規(guī)的保險公司外,還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上的每個條款,不可輕信一些保險代理人,草率行事,盲目辦理,以免造成對合同的誤讀或遺漏,造成日后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