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妻子相識戀愛五年之久,雙方感情基礎較為深厚,因瑣事發生爭執,一氣之下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小嵇與丈夫小宋戀愛5年時間后,于20031216登記結婚,2004128生一男孩。婚初夫妻如膠似漆,但近年來,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從而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一氣之下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系合法婚姻關系,且婚前基礎較好,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考慮到雙方婚前基礎較牢,婚后又生有子女,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重建幸福和睦家庭。遂作出不準予原告嵇某與被告宋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