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請求法院確認某種物品或權利歸自己所有,司空見慣;而手持訴狀請求法院確認自己的東西歸別人所有,確是少見??涉偨洕_發區法院昨日調結的一起權屬糾紛恰恰就是這樣一個事情。

 

312,劉某手持一張明明標注面包車的所有人是自己的單據到法院起訴,訴求法院確認該面包車的所有權歸馬某。這是怎么一回事?

 

200937,劉某與馬某在一中間人的介紹下,達成了一份二手車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三日內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在三日后,原、被告并沒有按原來的約定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20102月,一紙車管所要求繳納罰款的單據送至劉某手上,劉某這才想到這輛車子現在的所有人馬某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于是,劉某跟馬某協商,要求一起去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但馬某卻認為,該二手車已經存在多處隱患,而且一直都沒有使用,所以拒絕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迫于無奈,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面包車屬于馬某所有。

 

鎮江開發區法院受案后,針對該案特殊情況,沒有急于判決,而是找到馬某,經過深入細致講法說理,馬某最終明白了自己與劉某已經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且現在車輛已經交付,自己已經是該面包車的車主。遂同意確認該面包車的所有權屬于自己。至此,該案妥善解決。

 

法官提醒:機動車輛買賣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可以避免由該車交易后所出現的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