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獨占婚內財產 法院判決酌定少分
作者:朱煥東 張軍 發布時間:2010-03-22 瀏覽次數:654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依法判決原告方某與被告董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某玩具有限公司25%股份,由原告方某持有15%股份,被告董某持有10%股份。 1996年7月,董某與方某結婚。2004年3月,董某、其父董某某及陳某等人設立了某玩具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董某出資25萬元,占25%股份。2008 年5月,董某與其父董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董某將其所持有的某玩具有限公司25%股份以25萬元轉讓給董某某,并于同日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2008年7月,董某起訴請求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后缺席判決董某與方某離婚,該判決未涉及玩具公司股份。在其他案件中,法院也判決確認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該判決已生效。2010年2月方某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例外情形除外。被告原所持玩具公司25%股份,經生效判決確認仍為其持有,該股份上無除外情形,故應屬原、被告共同所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應與另一方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董某某受讓股份時亦未支付對價,按照法律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故亦應按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