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清河法院審結了一起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于購買POS機、刷卡套現的貪欲心理,通過兜售POS機設置連環套詐騙被害人20余萬元的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追繳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20088月,被告人李某以偽造的張某的身份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淮安市某網絡商務公司申辦了POS機一臺,與該部POS機綁定的賬戶系尾數為0938的銀行卡。20099月,李某隱瞞真實身份,利用網絡將該POS機賣給浙江人錢某(被害人),并將原尾號為0938的賬戶更改為尾號為5927的賬戶。至同年108日,被害人錢某及其親友急于套現,向該POS機中合計刷入50余萬元,上述款項除于108刷的29萬元進入錢某持有5927賬戶外,其余款項皆進入更改前的0938賬戶。20091016,被告人李某以張某的名義將被害人錢某打入的0938賬戶上的20余萬元轉入自己的銀行卡內,并提取占為己有后逃逸。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牢牢抓住被害人錢某急于購買POS機、刷卡套現的貪欲心理,用偽造的他人身份證件申領并銷售POS機,通過更改賬戶,利用綁定賬戶滯后7天生效的銀行規定,騙取被害人錢某108日前打入變更前賬戶的20余萬元,實屬新型“高智商”犯罪,被害人從不正當渠道違規購買POS機,最終急于套現反被套。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遂按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