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云龍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0910298時許,被告人尚某竄至徐州市某歌舞廳,利用和舞伴蔣某跳舞之際,趁其不備,搶奪蔣某掛在胸前的諾基亞手機一部。被蔣發(fā)現后,尚某為盡快脫身,對被害人尚某眼部猛打兩拳,將蔣眼部打傷后逃脫,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1500元。贓物手機被尚某銷贓得款人民幣750元揮霍。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尚某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構成搶奪罪,其行為被發(fā)現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尚某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適當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