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香港闊商的名義,到蘇北經濟欠發達地區“投資辦廠”,借機騙取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馬孟以合同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6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違法所得100萬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212,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馬孟系安徽省蚌埠市人,2007年,他委托朋友以1萬元港幣在香港注冊了一家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其后,馬孟以公司董事長名義,到泗陽縣考察投資事宜。后來他看中一家木業公司的廠房及地理位置,與該公司負責人談妥,以690萬元人民幣買斷該公司所有股權。并計劃在該公司廠址上建設綜合樓、宿舍樓和廠房等設施,成立一家注冊資本為1200萬美元的植物油有限公司,再投資1700萬美元生產經營植物油及副產品等。但馬孟在與木業公司簽訂該協議后并未實際履行。在植物油有限公司未取得工商注冊登記且沒有資金的情況下,馬孟分別與被害人姜某、程某簽訂建設公司綜合樓、宿舍樓和廠房等施工合同,并以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名義收取了姜某50萬元人民幣、程某30萬元人民幣。此外,馬孟還與某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工業項目進區合同書》,打算興建植物油有限公司廠房及附屬設施,并收取了趙某工程質量保證金20萬元,以借款方式從金某處取得現金9萬元。

 

詐騙得逞后,馬孟逃跑,直到一年后被警方抓獲。此時詐騙所得已被其揮霍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