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一見鐘情,決定成為戀人關系,男方向女方支付了禮金,后因女方要求重新購買結婚新房,因男方經濟無力購買,雙方為此發生矛盾,并解除了婚約,男方向女方索要禮金未果,遂訴至射陽法院,要求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年農歷正月未婚女小董與未婚男小王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一見鐘情,決定成為戀人關系,同年農歷66小董收取了小王家支付的為其購買金手飾款1萬元,同年農歷610小董再次收取小王支付的婚約禮金16000元。后因小董家向小王家提出如結婚需要重新在街道購買新房,因小王家經濟原因無力重新購置,為此雙方發生矛盾,并于20091122,小王與小董解除婚約,但小王要求小董返還禮金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禮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本案中,雖然不是被告小董向原告索取的財物,但在我們當地仍存在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本案中,原告小王與被告小董雙方婚約關系已解除并沒有締結婚姻關系,故對被告小董收取原告的禮金26000元,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返還18000元。遂作出被告小董返還小王見面禮18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