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受了傷,相撞者卻不知下落,在場者報警車號不齊全,經查該地車牌符合條件僅一人,后傷者將該車駕駛員以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1214,某交警部門值班室接到110指令:射陽縣某菜場西側500,出租車與摩托車還有一孕婦相撞,人受傷,出租車(車號略)向西跑了,立即出警。200986,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證明,記載20081214,黃某持AE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沿路由西向東行至某公司門前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致黃某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報警人陳述與黃某車子相撞為某號出租車。報警人提供的號碼位數不全,但本地符合該號的出租車只有某號車。該車在案發時當月1730分以后均是由顧某駕駛,顧某陳述其駕駛該車未發生事故。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現場證據無法查清該事故事實。庭審中,在場的證人分別陳述記得很清楚,是被告顧某駕駛的車牌號。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發生事故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事故報警人陳述原告與顧某駕駛的某號不全的出租車相撞造成事故。報警人提供的號碼不全,但全縣符合該號的出租車只有被告顧某當天駕駛的出租車。庭審中證人證實看到就是被告駕駛的車號與原告黃某發生事故,被告顧某認為其駕駛該車未發生過事故,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告要求被告顧某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顧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于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12643.48元均在交強險限額內。遂作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643.48元,駁回原告對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