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國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以來,一些問題長期存在,亟待解決。鑒此,我國政府與歐盟、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合作開發了“公平發展 公共治理”項目。其中司法領域一項子項目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研究項目”,落戶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后,全國各有關方面一直關注著人民陪審員“吳中模式”的進展與成效。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全國各省市區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著重研討吳中區人民法院試行的人民陪審員工作規程和試點效果評估體系,并將“吳中模式”推向全國。本報記者近日赴蘇州對該院探索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了專訪,解讀人民群眾走進司法,探尋“普通人”在司法實踐中的智慧之光。

 

    一份人民陪審員名單的變遷意義:拓展選任面,強化人民性

 

  楊玉雙至今還記得自己第一次走進吳中區人民法院大門,門衛看了她身份證件后,朝她一笑,充滿了尊重的意味。

 

  楊玉雙并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師,卻可以走進法院閱卷室,辦罷手續,翻開卷宗細細查看,還可以參與案件的審理。

 

  她,是一名鎮婦聯主任。200551,她開始成為人民陪審員。記者那天見到一份名單,楊玉雙是該院50名人民陪審員中的一名。

 

  “我對司法工作興趣濃厚,成為人民陪審員是我的光榮!3年前,擔任吳中區木瀆鎮婦聯主任的楊玉雙從蘇州日報上看到一則信息:區里在選人民陪審員。她動了心思:“我條件也不錯,何不試一下,給社會做點有益的事情?”于是,她報了名。

 

  材料審查很快通過。市中院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她很快通過。不久,吳中區人大常委會向她頒發了人民陪審員聘書。

 

    “既然選擇了,就不能當逃兵。”婦聯工作很忙很繁重,而陪審工作往往會打破她的工作計劃。她陪審過一件刑事案。一個小伙子,在木瀆鎮的美容場所打工,犯了強奸罪被法院判刑。從案卷中,楊玉雙了解到小伙子還有很多同伴過著跟他類似的生活。

 

    “他們的生活狀況怎么樣?要用法律教育,讓他們不要走上邪路啊!”根據線索,她走訪了木瀆鎮上的一些理發店和美容店。最終,楊玉雙發動婦聯干部,搞了幾次活動,給木瀆鎮上一些打工青年上法制教育課,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對此,楊玉雙很有成就感。

 

    楊玉雙對人民陪審員自有一番見解:“群眾愿意接受我們的語言和溝通方式。我們就像無形中的黏合劑,架起法院和訴訟者溝通的橋梁。”

 

    變遷一:人員基數增加4倍。2007年,吳中區法院原有10名人民陪審員。但是,吳中區法院案件數量居蘇州市城區法院之首,人民陪審員數量日益不能適應試點工作和案件審理的需要。

 

    20083月,吳中區人大常委會結合轄區人口數量、地域面積和法院實際情況,先行確定了50名人民陪審員和年人均陪審案件12件的基數。

 

    20084月,吳中區人大常委會對確不適宜繼續參加陪審工作的3人,提請免除職務,增選43名人民陪審員,其中人大代表5名、政協委員5名。

 

    變遷二:人選資質達到平衡。吳中區選任人民陪審員時盡可能在年齡、知識層次、工作領域方面達到平衡。

 

    目前,吳中法院人民陪審員35歲以下的占36%3545歲的占34%45歲以上的占30%,年齡結構相對合理。在知識層次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即可,對年齡較大、確實在當地有一定威望的,還適當放寬學歷限制。在專業上,盡量選任非法律專業人員,以便多種渠道、多種思路聽取民意。同時,還注意吸收專業性人才,如醫療、建筑行業等,以幫助提高法官在此類領域的認知水平。

 

    目前,該院非法律專業陪審員占96%,來自基層鎮、街道的占70%

 

    變遷三:選任深入基層居民。在選任人民陪審員時,吳中法院采取了多種告知方式,在《蘇州日報》、蘇州電視臺配合下,在顯要位置、收視黃金時段發布選任公告,播放人民陪審員工作宣傳專題片,力求深入基層居民生活;向全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鎮、區、街道、居委會寄發選任公告以及《人民陪審員推薦表》,獲得了各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內部發動。有95人主動報名參選,奠定了選任基礎。

 

    變遷四: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吳中區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辦公室,相關臺賬分門別類,事無巨細均有備案。

 

    當發生人民陪審員因故辭職或免職等情況時,能夠及時從信息庫中選取合適的人選,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人民陪審員的補選工作。因此,凡報名或推薦參加選任的人員,該院均將其相關情況錄入陪審員信息庫,包括學歷、職業、政治面貌、年齡、工作特長等。目前,該院信息庫內有近百名人員資料。

 

    變遷五:設立隨機抽選制度。“隨機抽取”,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精華。因此,對陪審案件,吳中法院堅持立案后由人民陪審員辦公室隨機選取一名或兩名人民陪審員,作為擬選合議庭成員。隨后,以電話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雙方有權于開庭十日前自行至人民陪審員辦公室各自隨機抽選一名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如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由其共同推選代表抽選;推選不出代表的,由人民陪審員辦公室指定一名當事人隨機抽選。如當事人放棄該權利的,人民陪審員辦公室先期隨機抽選的人民陪審員即成為正式合議庭組成人員。目前,該院隨機抽選率達到100%

 

    一次人民陪審員開庭的公開意義:保障陪審權利,凸現參審性

 

    擔任人民陪審員之前,高慶鳳以為,當陪審員只需要聽聽開庭,在法官的法庭調查和控辯雙方的唇槍舌劍后,到了合議階段她只要贊成合議庭的意見就好了。

 

    但是嶄新的工作超出她的想象,讓她直呼“知識實在不夠用”。高慶鳳感言,只當陪襯員,在這里過不了關。在一次開庭中,審判長和審判員分別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和刑罰的裁量發表了意見。

 

    輪到高慶鳳了,她一下子懵了。顯然,僅僅“贊成”兩個字難以完成陪審任務。這次陪審經歷之后,她更加饑渴地學習法律方面的知識,同時深入社會各個層面進行調查。

 

  一次,當審判長宣布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并征求訴訟當事人是否需要申請回避時,一個當事人冒出一句:“審判長,今天為何安排人民陪審員來參加審理我的案子?我希望全部是法官。”他覺得自己的案件沒有得到法院的重視。

 

    這是高慶鳳第一次遇到訴訟當事人對自己參加陪審有異議。她對當事人說:“請你放心,我是吳中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不是法院的人。”

 

    當事人聽了這一番話,似乎改變了剛才的態度,同意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在這個案件審理過程中,高慶鳳一絲不茍地認真工作,最后那個當事人對高慶鳳說:“你太出色了,我服你!

 

    透視一:庭前告知充分。吳中法院設有人民陪審員辦公室,在確定個案人民陪審員人選后,人民陪審員辦公室就在規定時間內,采用電話和書面方式將參加陪審的案件、開庭時間等事項通知相關人民陪審員。合議庭審判長或主審法官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相關人民陪審員前來閱卷,使人民陪審員對參審案件做到心中有數。人民陪審員庭前閱卷率達到100%

 

    透視二:確保庭中發問和庭后表決。在法庭調查階段,合議庭審判長均能對案件爭議焦點作出必要的提示,同時合理安排人民陪審員就案件事實進行發問,并全面如實地記入筆錄,為人民陪審員正確分析和認定案件事實提供保障。

 

    在合議庭合議時,審判長都能將法律適用向陪審員作必要釋明,同時讓人民陪審員充分發表意見

 

    在涉少刑事審判中,吳中法院創設的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全程式教育”庭審模式,作為教材,在全國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培訓班上進行了展示并得到好評。

 

    透視三:賦予了調解和調查職能。人民陪審員大多來自基層,具有豐富的生活閱歷和群眾工作經驗,有利于開展訴訟調解,促成案結事了。吳中法院在《規程》中賦予人民陪審員調解案件的權利,并在《評估體系》中作了規定。人民陪審員可以與法官共同主持調解,也可以經審判長同意獨立組織調解,由人民陪審員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的,經合議庭確認無違法情形后出具調解書。據記者觀察,人民陪審員不僅在法庭上積極參與調解工作,即使在庭前、庭后,也主動與法官一起或獨立開展調解工作。人民陪審員多次走訪,為做好法庭教育、定罪量刑提供了翔實的資料。

 

    一項人民陪審員職責的對接意義:發揮特殊優勢,體現教育功能

 

    在吳中法院人民陪審員隊伍中,記者了解到,女性人民陪審員為32人,其中從事或從事過教育或婦女工作的23人,社會活動能力、庭審教育能力比較強,耐心和愛心兼備。

 

    20095月,該院聯合區婦聯成立了由女性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愛心媽媽團”。“愛心媽媽”在審理刑事案件中,認真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和法庭教育工作,在她們的感召下,絕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能主動認罪、悔過自新。

 

    “愛心媽媽團”關注涉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想方設法幫助其解決學習、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難,開展了“獻出一片愛心、溫暖一群孩子”的捐資助學活動,對2名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落實就業、幫教單位。“愛心媽媽團”以突出的業績,獲得了“蘇州市2009年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十大新事”榮譽稱號。

 

    對接一:協助開展了和諧共建活動。2009年,按照蘇州中院的統一部署,吳中法院與轄區街、鎮開展和諧共建活動。人民陪審員在共建活動中,主動幫助法院與所在街、鎮進行溝通協調,主動與法院巡回審判點、特約調解點和訴訟服務點聯動,積極做好所在街、鎮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部分街、鎮糾紛調處率達到80%以上。

 

    對接二:主動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人民陪審員在工作之余,積極向基層群眾講述陪審經歷、傳播法律知識、開展判后釋明等工作,既擴大了法制宣傳的效果,也得到了人民群眾的認同。2009年,吳中法院被首批授予蘇州市法治建設示范點。

 

    對接三:實施業務培訓制度。重點針對征詢民意、爭點歸納、法庭調查、法律適用等四項辦案技能,由業務庭骨干、資深人民陪審員擔任主講,進行講授。推薦人民陪審員到省法官學院學習。定期開展外出考察,按20%的比例,每年安排人民陪審員外出考察學習2次。為人民陪審員訂閱《人民法院報》、《人民司法案例選》、《司法文件選》等,供人民陪審員學習,提高人民陪審員參審能力。

 

    對接四:加強工作互動。每季度召開人民陪審員座談會,進行心得交流。對每一名人民陪審員建立業績檔案,加強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之間的互動,開展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工作互評,在案件審結后,法官將陪審員參審情況書面反饋給人民陪審員辦公室,人民陪審員也將法官保障其履職情況進行反饋,形成了相互監督、相互支持、相互促進的關系。加強業務庭室與人民陪審員之間的互動,業務部門根據案件情況積極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協調、調解工作,促進審判工作的良性運行。

 

    一塊人民陪審“試驗田”的示范意義:彰顯民主政治,促進司法公正

 

    改革中,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普通程序案件811件,人民陪審員參審689件,陪審率達到84.96%,不僅彰顯了司法民主,還有效地緩解了審判壓力,提高了辦案績效。在調研中,記者深深感到,該院進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實施《規程》和《評估體系》,對于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職,提高陪審工作質量,促進審判績效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見證一:陪審效果更好。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能用普通人的視角和思維觀察分析案情,更注重從社會道德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斷,易于從司法目的中尋求社會平衡,較好地減輕了當事人的猜疑,案件處理更加合情合理,充分發揮了審判員、調解員、幫教員和監督員的作用。吳中法院現任院長鐘毅告訴記者,他們在運用陪審員專業技能上也有顯效,如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一名人民陪審員具有工程質量技術知識,利用其專業知識為法官釋難,促使當事人雙方及時達成調解協議。

 

    見證二:審判質效更優。人民陪審員熟知當地的人情世故,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優勢盡顯,在諸如相鄰關系、婚姻家庭類的糾紛中,更能準確地把握調解方向和重點,調解效率比較高。而人民陪審員的參審也緩解了法院審判壓力,保證了審判工作的精益求精。

 

    見證三:民意溝通更暢。人民陪審員的性質決定了他們是法院了解、聯系基層群眾的一道橋梁。吳中法院及時掌握了涉訴民意信息,聽取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建議,取得很好的效果。2009年在江蘇高院委托國家權威評估機構開展的“公眾滿意度”調查中,吳中法院排名位居蘇州全市第一。

 

    見證四:“試驗田”作用顯現。吳中法院在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中,制訂的《規程》和《評估體系》得到了最高法院和江蘇高院的精心指導,并在最高法院主持召開的論證會上給予了充分肯定,在具體實踐中不斷進行了完善,在全國推廣,發揮了積極的“試驗田”示范作用。

 

 

    “吳中模式”大事記

 

    20083月,人民陪審員制度研究項目試點落戶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在區人大常委會支持下,吳中區人民法院擴充陪審員隊伍至50人。

 

    20084月,吳中法院在最高法院、江蘇高院指導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初步擬訂了《人民陪審員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

 

    20085月至7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兩次在吳中法院召開試點方案論證會,會議研討論證了《規程》,聽取了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認為讓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臺斷案,既是一種民主制度,同時又是一種司法制度。

 

    2008年9月16,《規程》正式在吳中法院試行。

 

    2009年初,為衡量試點工作的價值和功能,檢驗試點工作的實際效果,吳中法院擬訂了《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效果評估體系(試行)》(以下簡稱《評估體系》)。

 

    20093月,最高法院政治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與歐盟駐華代表處官員、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項目官員等參加了會議,對《評估體系》進行了研討,聽取了試點項目進展匯報。

 

    200910月,吳中法院組織人民陪審員代表進行座談,進一步明確了對《規程》和《評估體系》的改進方向。

 

    2009年,吳中法院審理普通程序案件811件,人民陪審員參審689件,陪審率達到84.96%,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服判息訴率98%以上。

 

“吳中模式”:探索與希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 愉

 

  以陪審、參審等民眾參與司法的制度在當代世界各國普遍存在,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屬于此列。然而,正如所有移植于西方的法律制度一樣,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行并不順利,盡管已有幾十年的歷史,但其命運至今仍處在不確定的狀態。

 

    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圍繞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存廢和模式,法學界曾展開過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關乎司法改革的方向,主要分歧在于:是依賴法律職業的精英化及其對司法的壟斷實現司法的獨立和公正;還是通過民眾參與、實現司法民主對司法獨立的制約,而達致社會認同的司法公正。前一種觀點通常以當代世界陪審制的衰落、中國司法職業化進程尚未完成、陪審制的成本與風險、文化差異、司法環境等作為反對理由,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作狀況和問題更成為這種觀點的直接論據。而后一種觀點在正面闡述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和正當性的同時,則致力于通過試點、地方經驗、個案事實和改革措施證明其實際效用,期待以事實駁斥陪審制不適合于中國的判斷,逐步使制度的預期目標得以實現。

 

    無論持哪一種觀點,今天,研究者和觀察者都會高度關注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作實踐,以據此對其命運和前景做出判斷。無論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正當性本身抱有多高的熱情,如果沒有出現期待的效果,就難以解決存在的困境和問題,或許最終也只能承認社會現實的選擇。然而,從近年來各地反饋的經驗性資料中可以看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行和實踐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遠離制度設計的初衷,多少有些異化的意味。例如,民眾志愿性的廣泛參與,演變為專職化和依靠費用支撐的法院雇員;其主要功能從參審轉變為法院輔助功能(書記員、特邀調解員、助理法官等);實現司法民主和公正方面的功能,則讓位于減輕法院壓力(包括在組成合議庭和調解方面人力或能力不足)的功利作用;人大代表、技術專家、律師和法學家、高學歷的社會精英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代表等則以普通民眾名義成為陪審員的主體。還有人質疑,在一些社會公眾廣為關注的敏感案件中,為什么看不到人民陪審員的身影,是他們沒有能力和資格審理還是懼怕可能存在的風險?躍躍欲試的網民和公眾能否有機會參與司法活動?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中國究竟有無生存空間,其真正的價值和功能以及發展方向何在?人民陪審員的素質和法律技能如何形成和體現?

 

    毫無疑問,這些現狀并不意味著人民陪審員制度已經失去價值,而且這些問題并非只存在于中國,當代各國在既有的非職業法官制度運作和此類司法改革中,或多或少都面臨著類似的尷尬和爭議。例如,日本在緊鑼密鼓地落實裁判員制度的同時,民意調查卻表明多數民眾對此不感興趣;在將陪審團審判作為憲法權利的美國,陪審團的運作卻越來越困難,不確定性、高成本等詬病不絕于耳;歐洲大陸各國則對其參審制度同樣褒貶不一;更多的國家在堅持這一制度的同時,對其適用范圍、比例、方式等作出了限定。盡管如此,環顧世界,陪審和非職業法官的生命力和價值仍然被普遍認同。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問題部分與此類似,但更重要的是,我國社會體制和文化確實與參審制度的理念和制度存在著一定的異質性:社會一貫注重依賴國家權力、法律職業、法律規則和程序、高學歷精英、效率和社會規制,但缺少自治和民眾參與正式制度(除了群眾運動之外)的傳統;對于司法民主的認同并不是來源于社會本身,而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構和決策選擇。正因為缺少適宜的土壤和文化,這類移植而來的制度異化的情況屢見不鮮,如勞動仲裁的三方協商機制和民間性商事仲裁在我國都異化為以法律職業為主體的行政兼司法機制。另一方面,我國基層司法固有的大眾化、簡易化特色,又使得人民法官與當事人和地方社區的溝通不存在巨大的距離(如馬錫五審判方式和陳燕萍工作法),法官為人民司法遠比人民參與司法更容易得到認同和接受。同時,公眾的參與還受到公民意識、利益、市場和效益等因素的影響。凡此種種,使得人民陪審員制度迄今并未被社會普遍認同,何去何從尚有很大不確定性。

 

     然而,大量事實表明,我國民眾中蘊藏著極大的民主參與的積極性,盡管傳統的官本位和當代的精英主義都在扼殺或否定著這種積極性和能力的存在,但其價值本身不可否認,且具有很大的成長和作用空間。任何制度的優越性和價值都是需要通過實踐體現和證明的,當制度已經形成后,決策者和實施機構都有責任關注其運行的效果,通過改進或制度完善保證其目標得以實現。可以說,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承載司法民主價值的重要制度,正在等待被激活或喚醒。“吳中模式”就是在這種背景和社會環境下出現的,作為我國政府與歐盟、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合作項目,是政府、司法機關與國際組織共同努力、更是吳中民眾參與的結果。該模式通過選擇試點,針對現實問題探索解決方案,回答了一些質疑,總結出了一些寶貴經驗,其啟示是:

 

    首先,通過改良和完善一些具體操作環節,如人民陪審員的構成、數量、選任方式、人民陪審員信息庫、隨機抽選等,使這一制度切實運作起來,在調動陪審員的積極性的同時,讓當事人和公眾看到陪審的實際作用,通過這種堅守和積累使得人民陪審員制度預期的功能和價值得以釋放。

 

    其次,努力通過細致的制度設計,包括培訓等方式,在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公民身份和常識優勢的同時,使其具有必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從而有能力、有熱情、有機會在合議庭中發揮參審作用。其實際效果證明,只要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保障,并有司法機關的積極落實和引導,普通民眾完全有能力參與司法程序,并勝任審判工作。

 

    再次,高度重視人民陪審員制度所承載的社會政治功能,注重發揮其在庭審之外的社會影響力、溝通司法與社會、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實現對司法的參與、監督、制約、維護等方面的作用。

 

    最后,“吳中模式”也顯示出其適應本土和實用方面的特色。例如賦予人民陪審員一些新的功能,包括主持調解和調查、專家優勢等等,盡管在多數國家這并非陪審員的主流作用,但卻顯示出非職業法官的開放性功能和多元作用。

 

    毋庸置疑,作為一種局部性的試點,“吳中模式”能否在全國范圍推廣,其經驗是否具有普適性等問題會接踵而來,而一些問題尚未有答案,如人民陪審員的價值主要應該體現在對重大案件的實質性作用方面,還是在數量,如人數和陪審率方面?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運行和更大范圍的實踐中繼續探索。無論如何,已取得的成效,給我們帶來了信心、希望和方向。因此,“吳中模式”彌足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