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經南京白下法院民三庭法官悉心調解,原告農牧機械廠與被告南京天宇機械有限公司之久長達6年的訴訟糾紛及恩怨終于得以徹底化解。

 

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關系,倆單位存在長期業務往來。20045月,被告來白下法院向原告索要業務款,白下法院以涉嫌犯罪為由駁回其起訴,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05年、2006年,被告又兩次起訴原告,白下法院將案件移送鼓樓區法院。審理中,原告則以被告侵占其406500元涉嫌犯罪為由向公安部門報案。20085月,公安部門撤銷案件,原告又訴至白下法院,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白下法院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市中院于20094月將該案發回重審。

 

因多次訴訟,雙方積怨已深,對抗情緒嚴重。在重審期間,承辦法官并不滿足于案件的法律適用,而是著眼于化解雙方心結、實現案結事了。在承辦法官的多次溝通和悉心調解下,雙方終于在錢款給付數額上達成一致,并解決了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為避免再節外生枝,承辦法官又幫助雙方完成錢款、發票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