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欲棄智障兒 法院調解保權益
作者:沈潔瓊 潘瑛 發布時間:2010-03-18 瀏覽次數:648
一名年僅14歲的智障男孩多年來未得到父母呵護,居然還在父母離婚時成為雙方互相推諉的累贅。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調處了這起特殊的離婚糾紛,切實保護了智障兒童的合法權益。
37歲的沈芳和40歲的王東都是昆山市錦溪鎮人,雙方婚后育有一子,但不幸罹患腦癱,成了智障一級的殘疾兒童。由于兩人本身性格差異很大,孩子殘疾又帶來諸多矛盾,雙方從2002年起便分居,夫妻感情早已蕩然無存,沈芳遂向昆山法院千燈法庭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雙方對感情破裂一致認可,也同意離婚,但惟獨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分歧嚴重。原告沈芳表示,自己長年在外打工,一直居住在公司員工集體宿舍,缺乏基本的撫養條件,因此要求離婚后孩子繼續由王東撫養,并愿意每月承擔200元撫養費。被告王東則堅決不同意,辯稱8年來孩子一直在家中由爺爺奶奶幫忙照顧,沈芳卻從未回家看望過小孩,完全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因此強烈要求離婚后孩子由兩人輪流撫養。
法庭審理后認為,在原告缺乏基本撫養條件的情況下,孩子應繼續由被告撫養,但原告除了給付法律規定的基本撫養費用外,還應考慮小孩的特殊情況,給付相應的護理費用,確保小孩今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且有能力找人看護,照顧其生活起居。針對本案的特殊情況,為切實化解雙方矛盾、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依法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主審法官又從法律和道德等角度說法論理,苦口婆心地勸解感化雙方當事人。經過3個多小時耐心細致地思想工作,當事人終于被法官一心為智障兒著想的真心所感動,愧疚不已的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離婚后孩子繼續由父親撫養,母親則每月按時給付800元撫養費,同心協力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