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沂法院審結一起敲詐勒索案,判決被告人楊程琳有期徒刑二年。

 

200811月份,被告人楊程琳在某飼料廠工作期間幫助同事劉某某重裝電腦程序時,用移動硬盤拷貝了其電腦硬盤中資料。20094月份,被告人楊程琳破解了硬盤中加密文件的密碼后,發現是劉某某和其女友湯某某的做愛視頻、湯某某的裸體照片,遂申請QQ號碼以“黑客”的網名通過網上QQ、電子郵箱,在相鄰的市辦理新的手機號碼(不要身份證)以手機短信等方式與湯某某取得聯系,并以在網上發布此照片及視頻資料相要挾向湯某某提出性要求未果后,又向湯某某索要人民幣3萬元 。后被害人湯某某報案,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于20094月在一賓館內將被告人楊程琳抓獲,被告人楊程琳敲詐勒索未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程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公布他人隱私的手段相威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程琳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程琳辯稱其主觀目的并非索取財物,只是想為難被害人。經查認為,被告人提出和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的拒絕后,被告人又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幣3萬元,并交代如何包裝人民幣及交錢的地點,又多次威脅速度要快否則還會漲價。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程琳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又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綜上,對被告人楊程琳予以減輕處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