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觸刑律 被判有期又罰金
作者:單鳳俠 李冠穎 發布時間:2010-03-17 瀏覽次數:671
徐州市賈汪一男子在15年前因搶劫罪深陷囹圄12年,刑滿釋放后,他卻又一次站到了銅山法院的審判席前,這次他不是搶別人的東西,而是強迫別人要自己的東西。
被告人杜天因犯搶劫罪于1995年被銅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出獄后他做起了小生意。數年的鐵窗生涯并沒有改變杜天暴躁的脾性,2009年6月份間,他前往銅山縣某鎮林勇、趙飛經營的煤焦廠,在雙方沒有達成商品交易價格、數量合議的情況下,強行向林勇、趙飛出售“金潭玉液”酒各二百箱(計2400瓶),后被告人杜天自行定價分別以50元?瓶、65元?瓶的價格向林勇、趙飛索要貨款,無奈之下林勇和趙飛支付了部分貨款。但是被告人杜天并沒有作罷,后采用語言威脅、持械砸毀廠辦公室玻璃等暴力、威脅方式索要剩余酒款。經估價該“金潭玉液”酒價值人民幣28.5元?瓶。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杜天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賣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杜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情節屬于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