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經商舉債 妻子不知亦共同償還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0-03-17 瀏覽次數:684
妻子對丈夫為經商所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卻被告到法院要求共同償還該借款。昨日,鎮江經濟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劉某與被告王某(劉某之妻)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共同給原告蔣某償還借款4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至10月間,被告劉以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分2次向原告蔣某共借款4萬元。原告蔣某給被告劉某借款時,均未告知劉某妻子王某。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劉某催討借款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劉某夫妻償還借款4萬元。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蔣某給被告劉某借款4萬元時未告知王某,且劉某所借之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生產經營活動,是屬于劉的個人債務,自己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法院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王某與劉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向原告蔣某借款后所產生的債務,由于無證據證明兩人對債務有其他約定,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王某對被告劉某所欠原告蔣某的債務,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