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孫某理應按協議約定協助原告陳某辦理過戶手續。

 

陳某與孫某的父親(已故)系朋友關系,20073月,孫某父親因投資需要資金,向陳某提出將陳某位于杭州市的一套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用于抵押貸款,陳某同意后通過雙方朋友方某的協助,將該房屋從陳某名下過戶至孫某父親名下,孫某父親即從杭州某銀行貸款20萬元。2009918,孫某父親因病去世。同年102,陳某、孫某在雙方朋友葛某的主持下簽訂了協議書一份,對孫某父親生前債務及投資等問題進行了協商,其中第六條約定:原陳某在杭州一套房屋因孫某生父親前投資需要,經朋友韓某協助,過戶在孫某父親名下,辦理銀行貸款貳拾萬,現貸款利息一直由陳某在支付,孫某應協助將該房產轉回陳某名下。后孫某未按協議履行協助過戶義務,稱此房子是其父親的遺產。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該房系被告父親為貸款之需而從原告陳某名下轉至孫某父親名下,并非孫某父親基于買賣所得。原告與被告在孫某父親病故后簽訂的一份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告清楚其父親未購買該房屋。本案的關鍵在于訟爭房屋所有權人由原告變更登記為孫某父親,缺乏真實意思表示和交易關系,故在被告在以后的協議認可該事實后,被告作為其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即負有向原告返還房屋所有權的義務,理應按協議約定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