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吳明剛賠償原告馬漢明醫療費2127.37元等合計6283.73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9919,被告吳明剛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邳州市運河鎮邵場村鄉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T”字路口處,與騎自行車的原告馬漢明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毀,原告馬漢明及被告吳明剛受傷。因雙方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均未報警,也未保留事故現場,故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未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原告馬漢明與被告吳明剛受傷后均在邳州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經檢查為:L3椎體壓縮性骨折、多發性軟組織損傷等,在該院住院至同年1013出院,出院醫囑:休息3個月,后期治療仍需6000元。原告共計住院33天,連同外院檢查費累計支付醫療費5402.97元。其中被告吳明剛交付了2602.1元,原告自行支付2800.87元。后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為此訴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駕駛其所有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馬漢明因該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及財產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2800.87元,原告受傷后累計醫療費用為5402.97元,扣除被告吳明剛已支付的2602.1元,剩余2800.87元屬于原告自行支付的款項,但其中含原告檢查治療腎結石的費用673.5元,該款項與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無因果關系,故應當予以扣除,剩余2127.37元,應當予以認定和支持。雖然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未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但鑒于被告吳明剛未將事故車輛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應對該事故所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先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責任分擔。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