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離婚欲分割孩子壓歲錢,父親主張應歸兒子訴至法院維權。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結該起財產糾紛,認定壓歲錢的所有權屬于孩子自己,父母離婚時無權予以分割。

 

200912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王女士與任先生解除婚姻關系,住房歸任先生所有,婚生兒子由任先生撫養。關于其他財產問題,因沒有出示相關證據,法院告知其另案另訴。判決生效后,王女士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銀行存款尚未分割為由,于2010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2萬元存款。

 

審理過程中,先生承認有2萬元的銀行存款,但這筆存款是以兒子名字存在銀行的,是屬于兒子多年來積攢的壓歲錢。這筆壓歲錢,女士無權分割。

 

女士則認為,孩子壓歲錢是通過家長財產的交換而得來的,不能視為是別人家長對孩子的無償贈與;如果夫妻離婚后不對壓歲錢進行分割,孩子跟誰過誰就有權支配壓歲錢,顯失平等。因此,女士堅持認為應對孩子的壓歲錢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為,女士和任先生兒子名下的2萬元壓歲錢,應認定為馬、李二人對兒子的贈與財產?,F實生活中,長者給晚輩壓歲錢的習慣由來已久,這種行為沒有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況且銀行存款實行實名制,因此,兩人兒子名字項下的銀行存款,當然也應認定歸兒子所有,女士和任先生二人都無權分割。綜上,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