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是否緊鄰,因建筑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違章建筑,后被鄰居發現,對此進行制止,雙方發生吵罵,并動了手,造成了建房者受傷,造成損失,后建房者訴訟阻止者動手者要求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孫某家與沈某家系搭墻緊鄰,孫某家在西,沈某家在東,后沈某將其與孫某家房屋搭墻的一間賣給他人。2007年孫某經相關部門批準建房,層數為2層,建筑面積為232.84平方米。后孫某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建有3層,在孫某建與沈某出售給他人一間搭墻的3層墻時,遭沈某制止。20071130日下午,孫某家又砌墻,被沈某父親發現制止,雙方發生吵罵,沈某之父推到部分墻體,孫某也砸壞了沈某家的玻璃,后沈某到家,在孫某吵罵時,打孫某耳光,雙方發生糾纏,后經他人勸止,并經公安部門處理未果。孫某受傷后,經住院治療。20091022訴至本院,要求判決被告沈某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取得相關建房手續后,理應按照批準的范圍和要求建房,因此導致原、被告發生糾紛,在糾紛起因上,原告孫某應負一定的責任。被告在糾紛中致孫某受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經審核剔除不合理以及事實不清部分,原告醫療費為400.41元,誤工費511.78,合計912.19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38.53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