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一件14800元的貂皮上衣在洗衣店中干洗時丟失,洗衣店稱依據行業規則,女士沒有選擇保價業務,最高只能賠償干洗費用的20倍,也就是600元。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女士一紙訴狀講洗衣店告上法院。

 

近日,沛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將原告的衣物丟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關于賠償的數額問題,女士購買該衣物時的價格是14800元,并提交了有效的購物憑證,參照《江蘇省洗染行業消費爭議解決辦法》規定:非保值洗染衣物,原則上按照洗染衣物25%的年折舊率計算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原值的70%,最低不低于原值的30%女士購買涉案丟失的衣物的時間為20071月,該衣物被告知在被告封金梁處丟失的時間為20091月,按照洗染衣物25%的年折舊率計算賠償,依法判決洗衣店賠償女士衣物的損失7400元。